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
来源:老干部之家
时间:2015-08-14 16:59: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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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。为体现党中央、国务院对离休干部的关怀和照顾,经中央同意,决定提高部分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。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:
一、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,离休前为正、副厅局级的离休干部,提高享受省(部)长级医疗待遇。
二、1937年7月7日至1938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、离休前为副厅局级的离休干部,提高享受副省(部)长级医疗待遇。
三、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、“文化大革命”前为副厅局级的离休干部,提高享受副省(部)长级医疗待遇。
下一条:
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费报销标准的通知